前景提要:近日,河南平頂山汝州市為了抓住湖中怪魚,不惜抽干湖水,引得千萬觀眾在線圍觀。捕捉之后,發現所謂怪魚,其實是一種外來入侵品種——鱷雀鱔,目前湖中魚類幾乎全被鱷雀鱔捕食完。隨后在銀川、青島、西寧等多地也發現鱷雀鱔的行蹤。8月26日下午,我市動植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也接到電話稱,有市民在岳麓區釣到一條怪魚,經專家鑒定為鱷雀鱔,這也是鱷雀鱔在湖南首次現身。
豬豬養的好,來年開超跑。現代生豬養殖已經由“靠天吃飯”的家庭式生產發展為集約化工業生產,生豬養殖產業規模已超萬億。
“家有萬貫,帶毛的不算”,意思是養豬無恒產。農業行業天然容易受自然環境和市場環境波動影響,持續盈利能力并不穩定,養殖企業突破發展需要國家政策支持和外部資金的助力,其通過登錄資本市場募資則成為養殖企業發展、突破重要的生命通道。但由于行業弱質性和之前部分農業企業IPO造假(如“獐子島”、五峰農業、龍寶茸參等企業),證監會發審委對養殖企業上市審查愈加謹慎、嚴格。證監會曾公開明確:農業企業100%現場核查。
違約方合同解除權,即合同中違約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發端于著名的“新宇公司訴馮玉梅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件引起學界的諸多討論,系因違約方解除權與“契約嚴守”這一合同領域基本原則相悖,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僅為履行障礙抗辯制度,并未肯定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彼時我國法上亦無成文規定賦予違約方以解除合同的權利。但自這一案件之后,因現實的需要及支持觀點的發展,違約方有權在一定條件下申請解除存在履行障礙的合同,逐漸成了學界和司法實踐認可的一項法律規則。
2022年5月20日,湖南各大網站以及瀟湘晨報對該案件進行詳細報道,特殊的一個“節日”加上LV專柜售假,從而國金中心LV專柜賣假問題持續占據微信、微博輿論場熱搜。從律師的角度,說LV專柜售假是不準確的,應該說他們沒能在證據鏈中完成真品溯源——
4月29日12時20分許,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一居民自建房發生倒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發生后,理論和實務界均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分析和探討——目前大多數的觀點都集中在監管和治理上,我們是否應該從源頭準入上進行更為理性的思考,我們究竟需要怎樣的自建房規則?
將陽臺外的綠化帶用鐵網圈成自家的小花園;在小區頂樓擅自搭建起“復式樓”;在人行道上搭建餐飲店;在院子里搭個棚子作為對外營業的洗車店……日常生活中,這些很常見的現象,其實都是違法建設,給周邊市民的生活、人身安全造成了不少安全隱患。私搭亂建會有什么后果,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請看下文解答。
在上篇《從<公司法修正案>看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的共性與區別》中,筆者從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共性與區別的角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以下稱《公司法修正案》)進行了簡要分享,《公司法修正案》在進一步降低、甚至是部分消除了以往股份公司治理結構復雜、成本高效率低、股轉不易限制等方面與有限公司的差距,同時也賦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權。下面,筆者對《公司法修正案》關于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規定事項作如下梳理,愿與讀者朋友們共享。
本專題案例中,生豬養殖戶會涉及到的刑事犯罪分布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幾個章節。
近日,合肥市兩家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機構超能力承攬檢測業務、嚴重超過承諾時間出具檢測報告,甚至還數次出具“假陽性”報告,嚴重干擾了合肥疫情防控大局,合肥市相關部門對上述兩家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機構進行了通報并作出了進行了相關處理。從通報內容來看,合肥市相關部門只是給予以實驗室警告,暫停合作業務。對其作出“警告”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暫停合作業務”為民事行為,通篇未提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于核酸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將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本律師團隊將通過民事、行政、刑事三個方面進行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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