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高鵬,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畢業于湖南師范大學,主要業務領域為民商事訴訟,企業法律服務。聯系方式:18570046397(微信同號)
前景提要:近日,河南平頂山汝州市為了抓住湖中怪魚,不惜抽干湖水,引得千萬觀眾在線圍觀。捕捉之后,發現所謂怪魚,其實是一種外來入侵品種——鱷雀鱔,目前湖中魚類幾乎全被鱷雀鱔捕食完。隨后在銀川、青島、西寧等多地也發現鱷雀鱔的行蹤。8月26日下午,我市動植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也接到電話稱,有市民在岳麓區釣到一條怪魚,經專家鑒定為鱷雀鱔,這也是鱷雀鱔在湖南首次現身。
鱷雀鱔原本是北美洲特產淡水巨型食肉魚,屬于高危外來生物,只要是水里的活物,基本通吃,而且卵有劇毒,在我國天然水域里幾乎沒有天敵,雌魚每次可產下14萬-20萬枚卵,繁育能力強,對當地水環境生態系統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并且,鱷雀鱔成年體長可達1.2-1.8米,最長可以長到3米,體型巨大,在受驚時還會主動攻擊人類,危害性極強。
鱷雀鱔是怎么來的呢?根據目前報道的消息,尚不知道鱷雀鱔具體來源,但是推測很有可能是作為寵物魚放生導致的,在鱷雀鱔事件發生之前,還有電商在網上售賣鱷雀鱔。

(1)可能會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罰!
鱷雀鱔原產于北美洲,屬于外來物種,而外來物種的引入主要是通過自然引入或者是人為引入,首先第一道關卡就是海關。海關通過對進出境動植物及相關容器、包裝物等實施動植物檢疫,對于查獲的外來入侵物種,海關會依據《海關法》、《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采取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但是海關這一項檢查主要是針對重大疫病疫情傳播風險。
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而是散見于各部單行法。《生物安全法》第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危害生物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第六十條規定,國家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范和應對,保護生物多樣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和管理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以及生態修復等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環保部(現為生態環境部)聯合中科院已經發布第四批中國自然生態系統外來入侵物種名單,通過實施名錄管理制度,來規范外來入侵生物管理。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從境外引進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名錄的野生動物,還應當依法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依法實施進境檢疫,憑進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以及檢疫證明按照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2020)鄂9021行審5號非訴行政審查中,神農架林區林業管理局就對擅自放生野生動物的人予以處以5萬元的罰款。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岳治偉擅自將不屬于神農架林區本地物種的蛇投放在神農架林區境內,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神農架國家公園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執行人林區林管局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按照行政處罰的程序要求,經過詳細具體的調查取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被執行人岳治偉買蛇放蛇的事實,且經過了集體討論決定,并告知被執行人岳治偉享有陳述、申辯及提出聽證的權利。綜上,申請執行人林區林管局依照《神農架國家公園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準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神農架林區林管局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神公(森)林罰決字﹝2019﹞30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即對被執行人岳治偉處罰款50000元。”
鱷雀鱔作為外來入侵物種,對當地生態環境具有很強的破壞作用,屬于高危外來物種,私自買賣、放生,會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巨大的破壞。同時,買賣、放生者也會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罰。
(2)買賣、放生鱷雀鱔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344條之一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但是根據筆者檢索,目前該罪名在司法實踐中還沒有應用。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第十六條規定,要加強司法保障。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強化對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偵辦,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案件起訴力度,加強檢察機關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在高級人民法院和具備條件的中基層人民法院調整設立專門的環境審判機構,統一涉生態環境案件的受案范圍、審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審判結果執行機制。
為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深化環境資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審理工作的通知》,將環境資源案件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負責環境資源審判的機構集中審理,其中就包括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本次鱷雀鱔事件引發了極大的社會關注,給各地生態環境治理造成了惡劣的影響,中央政法委長安劍也對此作出了專門的報道,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因此,買賣、放生鱷雀鱔的人可能涉嫌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雖然我國已經形成了《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等系列名錄,但是由于生物的多樣性,名錄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往往只能在出現破壞結果之后才能引起重視。例如本次鱷雀鱔事件,鱷雀鱔至今未被納入《外來入侵物種名單》,而實際上,即便后續被納入,對于尚未發現的入侵物種,也難以全部涵蓋,導致執法監管出現空白。而且對于法律責任也缺乏明確的標準,只是做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我國應當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制定一部防控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法律,同時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讓執法人員不僅有法可依,也可以有法能依。
同時也可以授權更多的職能部門執法權,從海關到自然資源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等,形成一條完整的執法鏈,各部門協同合作,在各個環節都嚴格監管。同時建立一個完整的追責制度,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統一配合,實行“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讓外來入侵物種引進者及放生者承擔對生態系統破壞的修復責任并處以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