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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豬養的好,來年開超跑。現代生豬養殖已經由“靠天吃飯”的家庭式生產發展為集約化工業生產,生豬養殖產業規模已超萬億。

▲ (圖為龍華農牧100萬頭生豬養殖基地)
養豬養的好,法律知識少不了,資金決定養殖企業起點,合規決定養豬企業終點,下面我們一起看看生豬生產、銷售過程中的合規要點。
一、種源進口
1、可以從哪些國家進口種豬?
答:進口種豬應來自獲得我國檢疫準入的國家和地區。根據我國與境外簽訂的議定書,以下國家或地區的種豬可對華出口:法國、丹麥、美國、加拿大、英國、新西蘭、愛爾蘭、奧地利、比利時、芬蘭、荷蘭、瑞典。

2、進口種豬有哪些審批程序?
答:為防范境外動物疫病傳入,我國對種豬進口有嚴格的檢疫要求,主要流程如下:
(1) 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建設進境種豬隔離檢疫場,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驗收
(經審核驗收的隔離場,海關會簽發《隔離場使用證》,該證有效期為6個月,且使用一次有效;再次進口種豬的,需重新申請);
(2) 在簽訂貿易合同之前,通過海關總署全國一體化在線服務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3) 向農業農村部門辦理進出口種苗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后,農業農村部門會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
(4) 根據我國與輸出國簽署的議定書,海關總署可以派預檢獸醫官到輸出國,配合輸出國官方獸醫官對進境種豬進行檢疫。境外預檢工作包括農場檢疫、境外隔離場檢疫、啟運前臨床檢查、監裝等環節,一般需要45-60天。
(5) 進境種豬應在入境前30天向進境口岸海關和隔離場所在地海關預申報。種豬抵達口岸時,海關會檢查動物是否符合相關檢疫要求。
(6) 進境種豬經入境口岸海關現場檢疫合格后,應按照《檢疫許可證》規定的運輸方式和路線,從進境口岸運輸至隔離場。
(7) 進境種豬隔離檢疫期為45天,隔離檢疫期間,應遵守《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隔離期結束后,海關對合格的動物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流程圖示如下:

3、在國內經營種禽業務需要什么資質、許可?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根據《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如僅進行一般的仔豬生產、經營的,需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如涉及生豬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的生產與管理,則需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飼養管理
4、剩飯剩菜可以用來飼喂生豬嗎?
答:不可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全國范圍內全面禁止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
5、養豬用水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
生豬養殖對用水量較大且水質要求高,通常以水井的方式抽取地下水或從水源地引水,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如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等情形),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需要獲得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后方可取水。
6、飼養期間哪些藥物是禁用的?
答:腎上腺素受體激動劑(是一大類藥物的總稱,俗稱“瘦肉精”,已發展出鹽酸克倫特羅、沙丁胺醇、萊克多巴胺等多種代系)、性激素、鎮靜劑等精神藥品、抗生素等藥物。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76號》附件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50號》附件: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
三、生豬銷售
7、出售生豬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必須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根據輸入地是否跨省有所不同,具體分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適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產品B)適用省內出售或者運輸動物及其動物產品。
根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一)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和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應當提前3天申報檢疫。
第十三條規定,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經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檢疫合格,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離開產地。
8、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拿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答:經檢疫符合下列條件,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1)來自非封鎖區或者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2)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3)臨床檢查健康;
(4)農業農村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5)養殖檔案相關記錄和畜禽標識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
9、檢疫不合格怎么處理?
答: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貨主應當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的規定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10、養殖企業是否能自由向省外出售生豬?
答:種豬和仔豬檢疫合格時可以,其他生豬必須實行 “點對點”調運防疫政策。
自2021年5月1日起,全國范圍開展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分區防控工作(分為北部區、東部區、中南區、西南區、西北區五個大區)。規范生豬調運,除種豬、仔豬以及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無疫區、無疫小區生豬外,原則上其他生豬不向大區外調運,分步完善實施生豬跨區、跨省“點對點”調運政策,必要時可允許檢疫合格的生豬在大區間“點對點”調運。
11、開展點對點調運工作有哪些環節和要求?
答:根據《中南區生豬調運管理辦法》,生豬點對點調運實行事前備案管理,符合規定條件的養殖企業,經向輸出地、輸入地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后,直接調運生豬到屠宰企業。開展點對點調運生豬有3個環節的工作要求:
(一)確認符合點對點調運的養殖企業資格名單。
(二)確認符合點對點調運的屠宰企業資格名單。
(三)調運生豬前做好點對點備案工作。由輸出地生豬養殖企業和輸入地生豬屠宰企業分別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備案(備案表樣式見附件1)并提交備案所需的資質材料,經調出地和接收地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同意后予以備案,表單格式如下:

四、生豬調運
12、跨省調運種豬、需要檢測哪些疫病?
答:需要進行非洲豬瘟檢測(普檢),口蹄疫、豬瘟、藍耳、圓環、布魯氏菌病在種豬場日常監測的基礎上開展風險評估(即評估存在風險的仍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
13、運輸車輛應具備什么條件?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根據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9號,生豬運輸車輛應配備耐腐蝕(消毒)防漏設施、配有消毒、清洗設備,同事應安裝車輛定位跟蹤系統(相關信息保存6個月以上),在承運前還必須通過承運人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14、什么情況下不得承運?
答: 運輸車輛未取得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未經清洗消毒、生豬未經檢疫或未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生豬未佩戴耳標或耳標不齊全的情況下,承運人不得承運生豬。
15、運輸途中出現死亡如何處理?
答:運輸過程中的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不得隨意丟棄,應當委托途經地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進行處理,所需費用由貨主承擔。
五、落地管理
16、引種和補欄豬只落地注意事項
答:要增強風險防控意識,在引種和補欄時不購買無檢疫合格證明、無牲畜耳標、無非洲豬瘟檢測報告、未使用備案車輛運輸,或價格明顯偏低的種豬和仔豬。
17、外省引進種用、乳用豬只落地手續?
答:跨省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到達輸入地后,貨主或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18、從外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落地后如何實施隔離觀察?
答:跨省引進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貨主應當在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下,對引進的種用、乳用動物在隔離場或飼養場內的隔離區進行隔離觀察。其中,大中型動物隔離期為45天,小型動物隔離期為30天。經隔離觀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飼養;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隔離觀察合格后需繼續在省內運輸的,貨主應當向種用、乳用動物隔離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更換檢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