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正式變更為認繳登記制,股東實際繳存的注冊資本,也就是會計上的“實收資本”,不再是公司登記事項,工商注冊不再需要《驗資報告》,注冊資本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沒有實繳期限承諾限制。這一改革,是放寬了開辦公司的準入條件,激活了市場創業熱情,但對公司設立后的企業自律,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的監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來,受疫情及經濟大環境影響,各行各業債務催收類糾紛數量呈直線上升趨勢,但縱觀相關案例,“明明擁有真實債權,卻不被法院支持”或“空得一紙文書,無法執行到位”的情況常有發生。鑒于此,筆者結合團隊常年辦案經驗,為各類債權方總結出如下幾點訴訟維權建議,以供參考:
2022年我國對個體工商戶的支持會逐步落到實處,民眾對創業的熱忱亦會逐步高漲。然而,為規避風險,很多人會選擇與朋友合伙創業,但涉及個體工商戶之間的朋友合作(合伙)關系應如何認定與處理、所簽訂的股份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合伙協議效力如何等問題時,大部分創業者對此都似是而非。本文就個體工商戶形式下的“合伙關系”的部分問題作簡要闡明。
為緩解高職院校畢業生就業壓力,提高學生的就業競爭力,從2006年開始,教育部要求高職院校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培養模式,經過大量探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各高職院校實習模式不同、實習內容也復雜多樣,如何適用法律處理實習期間勞動傷害事故成為校企關注的重點。
循環貿易,是指基于一定的商業目的,在交易過程中,除最初發貨人和最終用貨人以外,買賣關系其他當事人并不直接經手貨物(甚至發貨人與用貨人也未經手貨物),而是多采用結算單、發貨憑證、收貨確認書等形式,作為貨物流轉和合同履行的憑證的一種“循環”貿易模式。本文擬通過從循環貿易的產生原因、司法實踐中對其定性及合同有效性、構成要素等角度,初步對循環貿易行為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析。
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因債務人(破產人)責任產生衍生訴訟,管理人充當的應當是債務人(破產人)訴訟代表人的角色。我國未對破產案件中管理人的地位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管理人經常處于尷尬地位,經常被法院列為被告進行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理論及相關規定,只有在管理人責任糾紛訴訟中,管理人才充當著被告的角色,否則,基于債務人(破產人)作為責任承擔的主體案件中,管理人不應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明確管理人的訴訟地位,有利于完善我國管理人法律制度的設計,從實務上看,還能減少破產程序中的阻力,使破產程序更為順暢。
互聯網時代,信息技術直接塑造了信息社會、網絡空間,人們的私人生活和公共交往與信息網絡深度融合,諸多行為都依托網絡平臺的順暢運行與信息互通而開展。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網絡安全法》為基礎法的網絡法體系,這一規范體系賦予了網絡運營者眾多行政義務,其中包括處置違法信息義務。企業在開展經濟運營的同時,應注重網絡運營合規制度的建立,就處置違法信息義務而言,建立事前審查、事中監管、事后協助以及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等,避免違反行政義務而招致可能的法律責任。
近日,網絡主播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涉嫌偷逃稅款,分別被浙江省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及處1倍罰款6555.31萬元和2767.25萬元。近年來,針對文娛領域從業人員的稅收管理愈發嚴格和規范,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其中明確規定處理個人信息必須制定并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定,明示處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本文正是圍繞企業如何制定此處所稱“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展開。繼《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制定指南——制定依據與路徑篇》后,本篇將對個人信息保護政策的具體內容及起草要點進行詳細介紹。
數據商業利用和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對辯證統一體,數據的自由流動是信息社會發展的動力,但若不加以限制則會嚴重侵害私人領域。隨著數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這種矛盾愈發凸顯,我國現已出現了人臉識別第一案,如何平衡數據商業利用和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系已成為社會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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