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公安部發布消息稱:全國機動車保有量為1.60億輛。其中,汽車僅為5696.78萬輛。同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了修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汽車已走進千家萬戶,據公安部統計,截至2021年9月,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90億輛,其中汽車2.97億輛。《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14年來,機動車保有量、國民經濟情況、交通事故責任類型等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
筆者團隊從2006年起至今,擔任了多家傳統能源、新能源行業公司的法律顧問,是新能源行業快速發展的親歷者之一。本文結合團隊多年的實踐經驗、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光伏行業的特點,以光伏項目股權收購過程中收購方對被收購方的法律盡職調查風險管理為切入點,對光伏項目收購流程以及收購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初步的整理和分析,以期拋磚引玉。
在實務中,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從合同類型上來看,二者都是有償、雙務、諾成、非要式合同,都是由一方支付價款而另一方交付一定的貨物,二者之間常常難以判斷。因此,對二者進行區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結合最高院的相關案例,就二者的區分進行簡單的分析。
根據數據顯示,2021年前三季度,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和決定逮捕各類犯罪嫌疑人670755人,從起訴罪名看,檢察機關起訴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79307人,人數同比上升21.3倍。同比增長比率遠高于其他起訴罪名。
約定違約金是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障礙后果所作的的預設,為合同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系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基于對人類有限理性的考量,避免當事人因對自身履約行為過分自信的預設而承受不公平的結果,我國法律在允許合同當事人依自身意思設定違約責任的同時,以平衡意思自治與實質公平為價值取向,設定違約金司法酌減制度,賦予合同違約方在爭議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2021年8月20日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出臺對人臉識別信息的合規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將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關國家標準等規范性文件淺談個人信息中人臉識別信息處理過程中的數據合規問題。
近期培訓行業又隨著國家出臺了“雙減政策”后不復從前的火熱,不少培訓機構驟然破產、一夜之間人去樓空。本文擬結合司法判例和各位同仁探討的問題是,在商場等場所內經營的商戶,未按約定向消費者提供符合約定商品或服務的,出租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實踐中,常有當事人因自己的各種需要咨詢律師,如何通過協議來何處理好婚姻關系期間的財產關系,以便進一步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及個人的合法權益。
合法來源抗辯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是被訴侵權人慣常采取的抗辯方案,但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商品的類型越來多,經營者的商業模式也發生了新的變化。本文擬結合案例對合法來源抗辯制度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的適用展開思考,希望通過本文與同仁共同探討,對讀者有所參考。
“雙減意見”明確要求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原備案的教培機構全面排查,重新審批。受此影響,部分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擬轉變業務模式或轉行退出,許多培訓機構采取降薪、部門整合、裁員等措施,希望能度過教培行業寒冬。本文將結合湖南省內部分司法實務案例,總結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情形,希望對企業和勞動者均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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