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發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釋》共29條,根據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作出了細化規定。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公司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性法律。我國現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3年、2018年又對公司資本制度相關問題作了兩次重要修改。筆者僅從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共性與區別的角度,管中窺豹,略有所得,愿與讀者朋友共享。
為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下稱《規定》),并將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規定》制定的背景、原則及主要內容如下(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飼養家禽家畜,有很多風險是不可控的,比如重大疫病、價格波動、和自然災害等,都可能讓養殖戶賠錢甚至一夜歸零。筆者選取目前湖南省內開展的生豬活體抵押業務模型為實例,詳細分析其操作全流程,期望能對活體抵押融資業務推廣、省內養殖企業拓寬融資渠道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已于2022年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022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涉及在線訴訟及送達規則、獨任制審理、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司法確認程序等方面的內容。
過去的兩年對生豬養殖行業來說可謂是命途多舛、大起大落的兩年,2019年,在非洲豬瘟的影響下,我國豬肉產量同比下降21.6%。供需失衡導致豬肉價格急劇上漲。而后在“豬瘋狂”和國家穩產保供組合拳的雙重影響下,據農業農村部調度,2020年全國年出欄500頭以上規模豬場數量由年初的16.1萬家增長到17.1萬家。頭部豬企也相繼投入大額資金擴大產能, 2020年末,我國生豬存欄40650萬頭 比上年末增長31%。
在上篇《國有企業擔任普通合伙人的法律實務研究》中,我們提出了基金管理人與普通合伙人分離設立的建議,即為完全滿足《合伙企業法》第三條的要求,同時加強對私募基金的管理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相對控股企業)可以出任基金管理人(非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GP),同時將基金管理人與GP分離,從基金管理人與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兩個角度實現對合伙企業的管控。下面,我們對上述角度談談自己的看法:
從法律關系上來說,所謂“股權代持”又稱隱名投資、委托持股等,是指實際出資人(又稱“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又稱“顯名股東”)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并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筆者以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審理的楊金國訴林金坤股權轉讓糾紛案為例,將上市公司股權代持案件事實抽絲剝繭,從中梳理裁判要旨,見微知著、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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