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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體系下合同隨時解除權及行使規則

                    作者:admin 時間:2020-08-10 瀏覽:1520

                    01

                    《民法典》中的合同體系及隨時解除權立法

                         新中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將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屆時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九部法律將廢止,有關合同的民事法律規范將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編相關內容替代。

                        《民法典》分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共七編,共1260條,其中第三編合同編直接條款525條,占比42%,其中規定了19種(新增5種)典型合同,2種準合同,加上第三編通則中規定的“預約合同”,物權編中的居住權(合同)、抵押權(合同)等其他合同,形成了“19+2+1+N”的合同體系。

                         合同解除分為雙方協商解除、單方解除(根據法定情形解除、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單方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均有可能屬于隨時解除權(任意解除權)。此次《民法典》立法在隨時解除權問題上,在賦予合同當事人隨時解除權的同時,更加進一步強化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當遵守立法上堅守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及嚴守契約的基本精神,強調行使解除權時的合理期限之前的通知義務、損失賠償責任。

                     

                    02

                    典型合同中的隨時解除權及行使規則

                    合同

                    《合同法》

                    《民法典》

                    行使規則

                    租賃合同

                    第232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730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出租人、承租人任何一方任一解除不定期租賃的,均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承攬合同

                    第268條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787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承攬人不享有;

                    (2)必須在“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行使。

                    建設工程合同(勘察、設計、施工)

                    第287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808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對于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權,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

                    委托

                    合同

                    第410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933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1)雙方均有任意解除權(這與承攬合同不一樣);

                    (2)無償委托只賠直接損失,有償委托還應當賠可得利益;

                    (3)在合同中約定可得利益的范圍、計算標準和方法。

                    行紀

                    合同

                    /

                    第960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參照委托合同行使及承擔責任

                    中介

                    合同

                    /

                    第966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貨運

                    合同

                    第308條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829條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行使;

                    (2)應當賠償損失。

                    技術

                    開發

                    合同

                    第337條 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857條 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2)履行合同沒有意義。

                    物業

                    服務

                    合同

                    /

                    第946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1)經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

                    (2)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公司(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3)可能需要賠償損失。

                     

                    _

                    /

                    第948條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合伙

                    合同

                    /

                    第976條第三款規定,“合伙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1)合伙合同為不定期;

                    (2)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不定期的持續性合同

                    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1)合同為不定期;

                    (2)為持續履行的合同;

                    (3)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肖像許可使用合同

                    /

                    第1022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1)為不定期合同;

                    (2)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通則中的規定

                     

                    《民法典》第565條也規定了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規則:

                    (1)行使解除權的,應通知對方;(2)通知載明期滿不履行則自動解除的,債務人未履行,期滿時解除;(3)任何一方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4)不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權的,還可以直接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主張解除,如解除主張得到支持,則自起訴狀副本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03

                    無名合同的參編適用

                         無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規定,也未賦予其一定的名稱的合同,《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就是無名合同,如“商業運營管理服務合同”“物料制作框架協議”“委托創作合同”等。對于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做出了規定: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也就是說,無名合同的效力、解除權、行使期限、行使規則、違約責任等適用合同編第一分編通則的規定,同時可以參照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予以處理,如上文中提及的“商業運營管理服務合同”委托合同的規定,而“委托創作合同”參照承攬合同的規定處理。

                          這里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參編使用的順序上優先參照合同編通則的規定,然后才應當是具體最相類似的合同,本條立法與以往司法實踐中慣常直接優先參照最相類似的合同予以處理是不一樣的,立法技術及理念均更為科學。

                         第二,最相類似的合同的確認或選擇,這是一個極為關鍵且重要的問題。實踐中,很多無名合同的名稱五花八門,常常“像霧像雨又像云”,或者讓人覺得同時兼有兩個及以上的合同的性質(即“均相類似”,而非“最相類似”),此時需要我們分析簽約目的、合同標的、雙方權利義務等的具體情形,甄別出最接近的合同。如上文提及的“委托創作合同”,甲邀請乙創作一幅三尺(100x50cm)山水國畫,潤筆費1000元人民幣,并約定了宣紙種類、支付方式、交貨時間、裝裱、知識產權、違約責任等,但是合同名稱為《委托創作山水國畫合同》,雖名稱含“委托”二字,最符合“乙(承攬人)按照甲(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承攬合同的特征,而如果認定為委托合同,則任意解除權差異甚大。

                     

                    04

                    簽訂合同過程中的相關建議

                        《民法典》體系下的合同隨時解除權,無論是對我們法律從業者,還是民商事活動中的個人或企業,都提供了較為明確的行為指引。法律賦予當事人合同隨時解除權(不可濫用),對需要解除的一方當事人來說無疑是福利,但對于另一方來說,又是商事活動中潛在的風險點。因此,在符合《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合同中對解除權行使規則、限制、損失界定及計算方式等的約定,就顯得很有必要。

                          如果己方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希望擁有寬松的解除權,其一,要選擇妥當的合同名稱命名,如果是無名合同,可以考慮在合同正文中設置條款約定法律適用條款,如“本協議未盡事宜適用于《民法典》有關承攬合同的規定”,“本合同為委托合同,未盡事宜、爭議事項均按照《民法典》關于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其二,盡可能簡化、刪除限制條款,比如對行使期限、方式、異議等的限制或特別約定。如果是對方視角,則做相反考慮。

                         對于隨時解除權限制,比如承攬合同,可以考慮約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50%即使解除也需要付全款,或限制定做期限屆滿前一段時間便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承擔相應責任等。

                         對于涉及賠償問題的,往往是在賠償范圍及標準上存在爭議,如不定期租賃合同中裝修損失的范圍和計算方式,所以需要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約定,避免在后續爭議中陷入被動局面,或因此承擔巨大風險和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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