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個月以來,山東“合村并居”工作引發廣泛關注。根據媒體的相關報道,山東省多地正在進行“合村并居”試點,拆除農民住房、合并原有村莊、建立新型農村社區,讓農民集中住進樓房。一些地區“強力推進”這項工作,對村民進行“威逼利誘”,大規模拆除房屋,拒絕簽字的村民遭遇田地被挖、斷路斷電等滋擾。許多農民對于突如其來的疫情以及“合村并居”政策手足無措。倘若將疫情視為天災,人們還能夠躲在溫馨的家園迎來黎明,等待陰霾的散去,那么合村并居就堪稱為一場來勢洶洶的人禍,不講人情。
合村并居,亦稱“合村并點”,有的地方稱之為合村并鎮或合村并城。它是我國一些地區在加快城鎮化進程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為了改革落后農村結構和管理體制,改善群眾的生產生活環境并更好地集約土地發展經濟而進行的將幾個臨近自然村整合起來,建立農村社區的綜合改革與探索。
“合村并居”屬于方法論之范疇,國家法律以及公共政策并未對此概念進行定義或者作出相關規定,從事實層面出發,其只是公共政策在推進落實過程當中的一種方法與手段。很多地方之所以推動合村并居,原因是農民上樓后政府可將節約出的宅基地復墾為耕地,按照耕地占補平衡的要求,其可以換取城市建設用地指標,這是土地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
合村并居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處理農村居民的土地,由此所形成的土地流轉,是否給農民支付了足夠的對價或補償?實際上,這個問題在不少地方一直沒有妥善解決。于是,“強拆農民房——驅趕農民上樓——政府將低價得到的土地以高價出售——農民抗議、維權”的橋段,一遍遍地輪回。導致合村并居的初衷發生了質的變化,異化成了掠奪農民利益的馬甲。
宅基地作為農民最為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以此為基礎所建立的房屋是農民最為重要的財產,而實施“合村并居”不可避免地要拆除農民的住房,觸動農民的財產權,但任何違背農民意愿,以不合法手段侵犯農民合法財產權益的行為都不被法律允許。
在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之下,“合村并居”應當接受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的檢驗。6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發表《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文章。文章指出:“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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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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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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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本質而言,合村并居就是一個“拆舊建新,農民上樓”的問題,應當以“不變應萬變”,不變的就是農民對自己宅基地上房屋所享有的受《民法典》所保護的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自建房屋所有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共同構成了農民所擁有的最為重要的財產性權利。“合村并居”屬于農民自愿用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土地以及在此基礎上建造的享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進行置換,從而搬入農村社區。但是否選擇同意進行置換屬于農民意思自治的范疇,即使這種置換是等價的抑或是溢價的,農民也有權拒絕接受置換方案。若非其主動放棄原有的權利,地方政府強制要求農民同意“并居”,缺乏法律上的依據。
農民對于宅基地使用權、自建房屋所有權與“合村并居”的置換,并不屬于村民通過大多數的同意就可以決定的事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第6項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著)中的權威表述,所謂“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是指“村民興建住宅,如何建,誰先建,誰后建,如何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這些問題都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之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這就意味著,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收回與房屋所有權的置換并非“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當中的內容。以村民集體組織當中的多數群眾表示同意為理由拆除不同意上樓的農民之房屋,完全缺乏法律依據。
除此之外,“合村并居”并非“行政征收、拆遷”,不能夠按照其操作方式進行。在“合村并居”推進的過程當中,很多地方都是打著“拆遷”的名號進行的,使得“合村并居”演變成為了行政權力的“肆意妄為”,絲毫不考慮到農民所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自建房屋所有權的私有財產權利屬性,將“合村并居”異化成為了“征收拆遷”,缺乏法律依據。不僅如此,即便是對農民的土地和房屋進行征收,也應當符合《民法典》第243條的規定,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必須為了公共利益;2.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3.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而非采取直接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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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被告高青縣田鎮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除原告位于山東省高青縣姜家村千乘路與高淄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處廠房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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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面臨政府“合村并居”的政策時,我們應當如何進行應對呢?
第一,若不愿意因“上樓”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權及在此基礎之上自建房屋的所有權,可以明確表示不同意接受“合村并居”政策。對少數不同意加入“合村并居”的村民的房屋,村委會無權組織“幫拆”等強制拆除行動。村民的合法財產權利不能被大多數人所形成的“決議”所處分,否則就屬于大多數人的“暴政”。
第二,若同意參與“合村并居”的,則可重點關注“合村并居”的置換方案,充分參與方案的擬定、修改過程,發揮“農村村民自治”的制度優勢。倘若在此過程當中,相關組織或部門不允許村民參與而只是讓其服從配合的話,不僅違背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基本原則,也不符合“合村并居”之政策精神,可通過向鄉鎮政府反映相關情況對此進行糾正、查處,抑或是通過司法途徑確保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爭取合理的補償。同時使得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能夠落到實處。
第三,倘若村民不同意參與“合村并居”而房屋卻被強制拆除的,則相關部門或組織實施的單方強制拆除行為系屬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可立即報警求助,正式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除此之外,被強拆的村民可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通過法律程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宅基地使用權以及自建房屋所有權是《民法典》賦予廣大農民最為基礎的財產性權利。“合村并居”不僅通過置換改變了農民原有的財產性權利,更深層次影響的是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失去宅基地院落,住進整齊劃一的社區化樓房,隨之而來的是關乎農民增收致富和農村產業發展的一系列重大變革。若能夠貫徹落實農民主體的原則,將是一件對農民有益的好事。我們現在所迫切需要的就是通過頂層設計,實現農民利益的維護以及居住條件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