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id="5rp7r"><cite id="5rp7r"><progress id="5rp7r"></progress></cite></p>
    <pre id="5rp7r"><b id="5rp7r"><thead id="5rp7r"></thead></b></pre>

        <output id="5rp7r"><dfn id="5rp7r"><th id="5rp7r"></th></dfn></output><p id="5rp7r"><mark id="5rp7r"></mark></p>

                <p id="5rp7r"><del id="5rp7r"><progress id="5rp7r"></progress></del></p>

                    <ruby id="5rp7r"><b id="5rp7r"></b></ruby>

                    您的位置:

                    金州動態

                    《民法典》與網絡權益保護

                    作者:admin 時間:2020-07-09 瀏覽:1074

                           2020年5月28日,法律人翹首以待的《民法典》經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一部凝聚了中國幾代法律人心血的法典,規范了人們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法律問題,被譽為“生活百科全書”。當今,網絡已經成為人們生活與工作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還誕生了“比特幣”這些新事物。這些變化也伴隨著諸多法律問題:網絡侵權行為層出不窮,形式不斷更新,權利人舉證難、維權難;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越來越突出;個人信息在網絡上被不恰當使用、交易,侵害網民合法權益等等。《民法典》的出臺,填補了現有法律體系中關于信息網絡環境下法律權益保護的立法空白,改善了網絡權益立法層級低、規范性文件分散等問題,為人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盾牌”,也為互聯網行業未來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一、首次在同一部法律內對網絡權益保護進行了體系化規定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關于網絡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民法總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文件之中,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行政管理部門還出臺了一些行業標準。與網絡權益保護的不同規范之間缺乏系統性銜接與明晰的層級,導致實踐中具體適用法律時,相關法律查找與援引都存在較大困難,也極易造成法律適用的不一致。
                         《民法典》首次實現了在同一部基本法內對網絡權益保護問題進行了全面而充分的體系化規定,分別在總則編(第111條、127條)、物權編(第251條)、合同編(第491條、第492條、第512條)、人格權編(第1032-1039條)、侵權責任編(第1194-1197條)等各編中對網絡權益保護建立了一張立體化的法律網絡,具體內容從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權、個人信息保護等原則性權利宣告,到電子合同、網絡侵權等具體規則和適用標準都一一囊括在內,給所有網絡參與者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標準與行為依據。
                           二、對電子合同的成立、交付時間進行了厘清與界定
                           1.明確網絡商品或服務合同的成立時間為提交訂單成功時間
                          《民法典》第491條在《合同法》第33條的基礎上新增了第2款,即:“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而在現實的網絡消費中,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并非通過簽訂確認書的形式形成合同關系,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下達訂單,訂單提交成功以后商家進行配貨和配送。對此,《民法典》明確界定,一旦消費者成功下單,則意味著合同成立,不論商家是否有真實的商品庫存,都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合同不成立而免責。
                           2.明確不同情況下電子合同標的物交付時間
                          《民法典》第512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這一條是《民法典》的新增條款,針對于不同交付方式的標的物,對電子合同的交付時間進行了明確的法律界定。《民法典》確定了“簽收時間”、“憑證載明時間(或實際提供服務時間)”、“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三個時間標準作為標的物的交付時間。此外,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也可另行確定其他的交付方式和時間。 
                           三、關于網絡空間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新規則
                           《民法典》將人格權作為單獨的一編收錄其中,是一大創新和亮點,而其中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更是值得關注。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域,網絡雖然形式上具有虛擬性,但是并不是虛無的,《民法典》通過單獨成篇的方式為網絡空間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確立了新規則。
                             1. 將個人信息納入隱私權的保護范疇
                           《民法典》第1032條第二款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確界定隱私的法律定義,即:“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綜上,個人信息也被立法納入隱私權的保護范圍之內。
                            2. 新增侵犯隱私權的具體形式
                         《民法典》第1033條首次以立法方式明確界定了侵犯隱私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即:“(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其中,以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網絡方式侵擾他人生活的也構成了侵犯隱私權的法定情形。
                            3. 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的法律定義
                          《民法典》總則編第111條規定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法律原則,在人格權編第1034條進一步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根據《網絡安全法》第76條第5項的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民法典》關于個人信息的界定是《網絡安全法》上述規定的基礎上予以進一步完善,將“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也納入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
                           今年新冠疫情發生后,個人信息隱私權的保護問題顯得尤為突出,部分民眾甚至管理部門,出于對疾病的恐懼和法律的無知,肆意侵犯他人的隱私權,通過各種方式泄漏他人的出行信息、健康信息、個人住址等。在《民法典》體例之下,更是強調了這種并非出于公關管理的必要而泄漏個人信息的行為已構成侵犯隱私權,行為人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合法使用方式及免責情形
                           信息網絡科技高速發展,在對個人信息收集更為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隱私權保護的法律問題也更為重要。在《民法典》的總則編中關于個人信息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在人格權編中,則是進一步對個人信息的合法使用方式、免責情形進行了規定。
                         《民法典》第1035條規定了個人信息的處理原則:合法、正當、必要,不得過度處理。對于個人信息的處理除符合上述原則以外,還需遵守以下規則:(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民法典》第1036條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免責情形:(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網絡帶來的巨大流量,讓網絡成為了人們日常生活和行政管理的一個雙刃劍,對于個人信息處理方式的立法規定,一方面需要防范因互聯網的過度曝光給人們生活帶來的困擾,同時也需要避免因法律過于嚴苛的評價而牽制了行業的正常發展。《民法典》上述兩條規定從正、反兩個維度對于個人信息的處理方式進行了立法規范,既保護了個人信息不被非法使用、過度使用,同時也避免了對信息處理者提出過高的法律要求和標準。
                          5.明確了自然人對個人信息的決定權
                        《民法典》第1037條是對于被遺忘權的一個立法回應,該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適用的《歐盟數據保護通用條例》以歐盟法律的形式正式確立了被遺忘權,規定了被遺忘權的行使要件及限制條件。我國對于被遺忘權雖然沒有直接作為民事主體的法定權利類型予以采納,但是本條規定賦予了自然人對于網絡信息有錯誤的異議權和更正權/刪除權,明確其為自然人的一個可受法律保護的法益。
                          6.新增公共管理部門及人員對履職中所收集的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
                        《民法典》第1039條是對于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個人信息保密義務的規定,這條也是《民法典》中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條款。疫情爆發后,個人私權利需要讓位于公共利益和公共衛生管理,因此,在特殊時期全面收集公民的出行數據、醫療就診記錄等個人信息亦屬必要,但與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相關的是:如何保障出于公共管理需要的公權力機關在限度內使用個人信息,《民法典》的這一條規定則顯得尤為及時與必要。
                           四、對網絡侵權中“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的進一步補充完善
                           1.對于“避風港原則”的補充完善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于“避風港規則”有一個較為原則性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該條規定采取了“通知+移除”的標準確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情形,《民法典》第1195-1196條在此基礎上對于避風港原則進行了補充完善。
                         《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權利人的通知行為同時應該提供證明存在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這是保障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侵權事實是否存在、情形是否嚴重、是否需要采取必要措施的初步判斷依據。
                          《民法典》對于“避風港原則”的修改,在原有的基礎上更兼顧公平、平等原則。《民法典》第1196條在權利人通知權的基礎上賦予了被投訴網絡用戶的反通知權,即:“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為了避免權益不確定的狀態對于被投訴網絡用戶造成進一步的侵害,該條第二款同時規定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2.對于“紅旗原則”的補充完善
                           “紅旗原則”是對于適用“避風港原則”的例外情形,面對網絡侵權行為的愈演愈烈,如何避免“避風港原則”的濫用顯得尤為關鍵,《民法典》第1197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基礎上增加了“應當知道”的標準,這條規定更有利于保護被侵權方的合法權益。面對網絡平臺上的海量信息,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一一審核明顯違反效率原則,但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違反了合理的注意義務,理應知悉侵權行為的存在卻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其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網絡作品存在著黃金24小時現象,也就是在發布之初的24小時內,最容易吸引流量,也最容易被侵權,一旦超過24小時,作品的熱度急劇下降,就算通過“紅旗原則”實現了維權,其意義也不大了。《民法典》作為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雖然其對于“紅旗原則”只是一個適度擴張,但配套其他部門法和規則的進一步明確,這一個小小的進步也能為網絡空間法治環境改善提供大大的空間。
                            五、結語
                            網絡讓人們享受足不出戶即可完成社交、購物、培訓、娛樂的便捷,而“鍵盤俠”、“熊孩子”的出現也讓人們感受到網絡所潛在的傷害和風險,三十多年前我們無法想象吃穿住行只需要一個手機即可,生活方式的巨變讓我們面臨著越來越多前所未見的法律問題。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見證了中國三十多年的高速發展與時代變遷,順利完成了他所承載的歷史使命,《民法典》的誕生意味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邁入新時期,在新時代、新背景之下,我們的立法將更順應科技的發展、貼近人們的生活、解決現實的問題,讓法律更具有高度和溫度,而我們律師隊伍也將恪守職業道德與底線,奉行建設法治中國的擔當與使命。
                     

                    Copyright © 1988-2023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ICP備案:湘ICP備20010741號 技術支持:長沙網站建設

                    關注我們 關注我們
                    電話:0731-85012988
                       0731-85012987
                    投訴:0731-85012983

                      <p id="5rp7r"><cite id="5rp7r"><progress id="5rp7r"></progress></cite></p>
                      <pre id="5rp7r"><b id="5rp7r"><thead id="5rp7r"></thead></b></pre>

                          <output id="5rp7r"><dfn id="5rp7r"><th id="5rp7r"></th></dfn></output><p id="5rp7r"><mark id="5rp7r"></mark></p>

                                  <p id="5rp7r"><del id="5rp7r"><progress id="5rp7r"></progress></del></p>

                                      <ruby id="5rp7r"><b id="5rp7r"></b></ruby>

                                      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在线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