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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州動態

                    數據商采購公共數據法律風險解析及應對策略

                    作者:超級管理員 時間:2025-05-28 瀏覽:497


                    引 言

                    2025年3月27日,福建省率先發布《福建省公共數據運營服務收費標準(試行)》,完成了公共數據資源市場化配置從登記管理、服務供給到定價收費的政策閉環。這一地方性規范的出臺,是對《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數據局關于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的具體實踐,為全國公共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提供了區域性范本。隨著各地配套細則的加速出臺,公共數據交易將從制度探索轉向規模化實踐,數據商參與公共數據采購的商業前景日趨明晰。

                    不同于傳統生產要素,公共數據具有權屬多元性、價值動態性、使用場景延展性等特征,使得其交易呈現出三重維度的復雜性:其一,數據來源于多方主體并涉及多級流轉及轉授權,需穿透驗證采集授權鏈條的完整性,否則將引起合規風險;其二,定價機制受政策導向與成本核算雙重影響,跨區域采購面臨計價規則沖突與隱性成本激增風險;其三,數據使用場景與衍生權益受制于原始授權條款,超范圍使用可能觸發行政監管與民事侵權責任。本文立足現行立法框架,從標的、價格、權屬三個維度系統性解析公共數據采購中的法律風險,并提出可操作的應對策略,以期為數據商構建風險防控體系提供法律指引。

                    一、

                    標的風險:如何審查公共數據來源合法?

                    (一)

                    風險分析

                    1、數據采集合法性核驗

                    誠然,公共數據授權主體應當首先保證其授權數據的來源是合規的,但數據商作為數據的使用主體,如出現數據授權鏈條斷裂等違規采集情形,同樣需承擔法律責任。且授權協議中可能會設置“企業接收數據即視為認可數據合法性”的驗收條款陷阱,以實現合規風險的單方面轉移。如企業完全依賴授權主體信用背書,不對授權數據作任何檢視與查驗,無疑會造成“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的重大法律漏洞。

                    2、數據分類分級沖突

                    不同地區對同一數據的分類分級可能是不同的,而不同的分類分級又會導致數據的提供方式、使用范圍和安全義務有所不同,進而增加企業處理數據的成本與合規風險。當某一數據在A地區屬于無條件開放類,而在B地區屬于有條件開放類數據時,企業進行聚合分析就可能因數據屬性認定沖突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所稱“超范圍使用”風險。

                    3、數據動態更新沖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個人有權隨時撤回對采集個人信息的同意,這將導致已購數據喪失使用基礎。除數據主體行權外,授權主體對公共數據的維護和更新也可能使得原始數據包發生改變,這提示企業應認識到數據來源合規是一個動態持續的過程,而不僅限于取得數據的單一節點。當數據包內容發生變化時,如未同步更新授權協議中的授權范圍,則可能觸發超范圍使用數據風險。

                    (二)

                    應對策略

                    1、授權鏈路存證管理

                    ? 要求授權主體在授權協議中對數據來源鏈條的完整性與合法性作出承諾與保證,并需覆蓋整個授權周期。

                    ? 接收數據后進行查驗、檢視,發現數據內容或提供方式不合規不合法的,及時向授權主體反饋。

                    ? 與授權主體共同探索開發授權鏈區塊鏈存證系統,將每批數據的采集時間、授權范圍、脫敏方式等關鍵信息上鏈存證。

                    2、分類分級適配機制

                    ? 梳理目標數據所在省份的公共數據授權規則及分類分級規則,標注沖突點并制定數據隔離方案。

                    ? 建立分省數據存儲集群,進行物理和技術隔離,確保各省數據僅在符合當地規定的服務器內處理。

                    ? 提前與授權主體溝通數據聚合問題,并在協議中明確處理方式。

                    3、生命周期跟蹤系統

                    ? 要求授權主體通過API接口實時推送數據結構變更日志,包括字段增刪、修改及級別調整等,同時約定重大變更需提前書面告知。

                    ? 在授權協議中嵌入“數據更新條款”,明確可自適應原授權范圍的情形以及需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 形成數據更新日志并通過區塊鏈存證,確保數據包變更歷史全程可追溯。




                    二、

                    價格風險:如何控制公共數據購買成本?

                    (一)

                    風險分析

                    1、收益分配機制模糊

                    根據中國信通院云計算與大數據研究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發展洞察(2024年》的解讀,收益分配機制的設計是各地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普遍難點,有待進一步探索。湖南地區目前尚未就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服務發布收費標準文件,根據《湖南省數據條例(草案)》第十條的規定,湖南擬建立數據收益在數據開發利用各參與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機制,但暫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該等“收益”系指授權端的收益還是應用端的“收益”有待進一步明確。

                    2、跨省采購規則差異

                    不同省份的計價規則在計費標準(按次or按流量)、定價邏輯(成本法or收益法)、優惠政策(減免比例)等方面可能存在差異,使得企業在購買數據時需逐一測算成本。同時,由于各地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存在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依場景授權三種模式,企業還需根據各省模式與不同的主體進行談判,提交不同的申請資料,這無疑會增加數據獲取的隱性成本,并導致投資回報預測模型的建立愈發復雜和困難。

                    3、定價動態調整滯后

                    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其價格也會隨著市場需求、政策調整、技術迭代等因素有所漲落。盡管《關于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要求建立評估調整機制,但缺乏具體算法指引和調整規則,數據商難以應對突發性價格波動,如政務數據轉為開放后數據價值陡然下跌等。

                    (二)

                    應對策略

                    1、合同彈性條款設計

                    ? 在定價標準尚不明確時,特別關注授權協議中“經營成本核算和收益分配機制”條款的約定,通過公式進行明確描述。

                    ? 聯合行業協會參與地方收費標準文件制定,提前了解政策導向,內化企業自身需求。

                    ? 在授權協議中設置“價格調整”條款,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如數據價格浮動超過一定比例或發生特定情形時可要求調整價格,或要求授權主體提供“保價”保證。

                    2、數據使用成本控制

                    ? 對數據調用次數和存算資源使用量進行監測并設置預警值,實時生成成本數據。

                    ? 采取技術降本措施,通過數據壓縮技術減少存儲空間占用,部署自動化資源調度工具避免計算資源閑置浪費。

                    ? 抓住試行窗口期,積極申請優惠政策。例如《福建省公共數據運營服務收費標準(試行)》就規定試行期間暫不收取存算設施使用費,對于列入福建省重點扶持的公共數據應用場景還可享受技術服務費優惠。

                    3、跨省采購成本優化

                    ? 整合各省計價規則與優惠政策,制定最優采購方案。

                    ? 與省級數據交易平臺簽訂“一攬子協議”,覆蓋省內多層級數據源,降低重復談判成本。例如《湖南省數據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確立了“統采共享”機制,為簽訂“一攬子協議”提供了政策空間。

                    ? 聯合行業上下游企業成立采購聯盟,共享談判資源與優惠政策,提升議價能力。




                    三、

                    權屬風險:如何厘定數據權利邊界?

                    (一)

                    風險分析

                    1、使用權與運營權混淆

                    根據國家數據局發布的《數據領域常用名詞解釋(第二批)》,數據使用權是指權利人在不對外提供數據的前提下,在內部通過數據進行加工、聚合、分析的方式,將數據用于優化生產經營、提供社會服務、形成衍生數據等場景的權利,而通過轉讓、許可、出資或者設立擔保等方式對外提供數據則屬于數據經營權的范圍。在“公共數據運營”的表述下,數據商容易想當然地認為“使用權”包含經營權內容,對外提供數據服務時將構成超范圍使用。

                    2、衍生數據權屬爭議

                    根據《數據領域常用名詞解釋(第二批)》,數據處理者通過加工、建模分析、關鍵信息提取等方式改變數據內容、形式、結構,使其價值獲得顯著提升所形成的數據即為衍生數據。企業應注意審查授權協議中是否對衍生數據的權屬作出了約定,如未予約定,則將形成空白地帶,易在日后引起爭議;如進行了約定,則需關注授權主體是否要求企業無償回饋政府或要求對衍生數據收益進行分成,尤其是當授權主體給予了企業價格優惠時,更有可能作出相關約定。

                    3、數據產品定義模糊

                    根據《數據領域常用名詞解釋(第一批)》,數據產品和服務是指基于數據加工形成的,可滿足特定需求的數據加工品和數據服務。該等定義與衍生數據的定義存在一定交叉,特別是當數據產品為一級開發產品時,數據產品與衍生數據可能指向同一客體。如授權協議中未就衍生數據與數據產品分別進行描述和權屬約定,則可能導致授權主體和數據商之間產生認知分歧,進而引起糾紛,妨害企業對數據產品的自主使用與經營。

                    (二)

                    應對策略

                    1、合同約定精細化

                    ? 對授權內容及使用邊界進行明確約定,并匹配相應的企業內控手段,如部署數據操作權限管理模塊,自動攔截超權限范圍操作等。

                    ? 對授權場景及使用用途進行明確約定,尤其是在采取依場景授權模式的省份,授權場景無疑系授權協議中的核心條款。2025年4月25日施行的《網絡交易合規數據報送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十七條首次明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可應用于網絡交易平臺治理場景,支持平臺經營者利用政務數據開展身份核驗、信用評估等工作。這一規定即凸顯了授權協議中使用場景限定條款的重要性——企業需在采購時精準匹配數據用途與授權范圍,避免因場景泛化引發合規風險。

                    ? 若授權主體要求參與衍生數據或數據產品收益分配,可通過歸因模型等對原始數據與加工貢獻的收益占比進行測算,作為談判依據。

                    ? 就衍生數據及數據產品分別作出約定,明確指向對象及權利歸屬,可針對不同級別的加工成果約定差異化授權規則,如一級加工品政府有權無償使用,二級加工品則需付費購買。

                    2、獨創性強化與存證

                    ? 強化獨創性留痕,在數據可視化、分析維度命名、交互設計等環節注入獨創性元素,

                    ? 在數據產品中標注獨立加工標識,聲明其與原始數據的差異性,如“本報告基于××算法獨立生成”。

                    ? 部署數據處理創作痕跡全鏈路存證,對算法設計、數據迭代、開發日志等進行記錄,形成獨創性證據鏈條。

                    3、技術成果保護體系構建

                    ? 建立“著作權+不正當競爭”雙層保護體系,對能夠體現獨創性智力成果的衍生數據申請著作權登記,但基于原始數據來源于公共領域的考慮,衍生數據的權利認定及權利范圍可能會受到一定限制,此時可考慮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通用條款或第九條商業秘密條款尋求保護。

                    ? 正確選擇“專利權or商業秘密”保護路徑,對數據處理過程中創新程度較高的算法、模型、管理方法等申請專利保護,但對于研發難度大,競爭對手在短期內難以獲得,或是技術成熟度較高,易被他人規避專利保護范圍的成果則可選擇商業秘密的保護路徑。





                    結 語

                    當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制度雖已邁入體系化建設階段,但政策供給的滯后性與實踐場景的復雜性仍形成顯著張力。從《福建省公共數據運營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的落地經驗可見,跨區域授權規則沖突、動態定價機制適配、衍生數據權屬界定等核心問題仍需通過個案探索積累規則共識。此種制度與實踐的并行期,既為數據商提供了參與規則塑造的窗口,亦暗含合規成本失控、權利邊界模糊等法律風險。故在數據交易環境尚不規范的初期,數據商宜盡早聘請專業律師團隊在合規保障和質量認證上進行風險防控。從而保障公共數據的依法依規使用,最終實現企業商業價值與法律安全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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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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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  亮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專注于數據與高新技術領域、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國際酒店領域。現任湖南省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電子商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委員,上海交通大學信息內容分析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網絡空間治理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長沙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聯系電話:1387315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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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茜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武漢大學法律碩士,團隊重大疑難案件主要辦案力量,專注于數據與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建設工程與房地產領域。現任長沙市律師協會網絡與信息技術專委會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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