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博律師,法學碩士,執業領域:民商事爭議、公司法領域、金融糾紛領域 聯系電話(微信):18613994436 劉璐律師,法學碩士,執業領域:民商事爭議解決、公司法及投融資領域、私人財富領域,聯系電話(微信):18574396101
前言 近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第50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據41次-50次(2017年12月-2022年6月)《報告》顯示,截至2022年6月,我國互聯網普及率已達74.4%,較2021年12月提升1.4個百分點,網民規模達10.51億。近十幾年來,互聯網占據老百姓社會活動的比例越來越高,同時,借助“互聯網發展”的東風,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高速增長。老百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如淘寶網、京東商城、拼多多、抖音等,)購物已經成為一種趨勢。隨著電商行業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侵權的現象層出不窮,平臺內經營者應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也面臨著復雜的挑戰。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僅侵犯了權利人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電商行業公平競爭的秩序,還阻礙了電商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平臺內經營者(即電商賣家)如陷入知識產權的糾紛中,不僅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還有可能因此而失去商業發展機會。 有鑒于此,本文以期通過平臺內經營者常見知識產權侵權種類分析及上述行為發生之時的可能應對之策予以分析。 一、電子商務活動及平臺內經營者的定義 1、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條規定,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2、平臺內經營者之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根據本條規定,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二、電商領域中常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1.商標權侵權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或授權,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般而言,在電商領域中,侵害商標權的行為表現多樣,常見包括下列情形:將店鋪名稱或網站域名注冊成與商標權人的商標一致或近似、在產品介紹時使用與商標權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售賣標有他人注冊商標的產品、銷售仿冒產品等等行為。如(2021)粵0111民初2348號載明: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為鞋子,與原告第20110060號、第20111352號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被訴侵權標識使用在鞋盒、鞋跟、鞋幫和鞋墊的突出位置,相關公眾識別被訴侵權產品時,較容易觀察到上述標識,客觀上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認定為商標性使用……綜合被訴侵權商品的上述使用方式,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聯系。因此,本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原告第20110060號、第2011135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2.專利權侵權 專利侵權包括涉嫌侵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等。常見包括下列情形:未經授權假冒、銷售專利權人的產品;未經權利人許可,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制造他人享有專利權的產品;未經權利人許可,利用專利方案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等等。如2016 年 1 月 4 日, 美國婚紗與禮服行業協會( ABPIA) 以及眾多美國公司(“原告”),指控中國 3000 多家婚紗禮服跨境電商(“被告”)在美國出售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產品,通過其運營的侵權網站,以直接參與或以合伙人、共謀者、供應商的形式,惡意生產、進口、分銷、出售假冒產品,正是平臺內經營者專利權侵權的具體體現。 3.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凡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和授權,或不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都構成著作權侵權。常見包括下列情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權利人的圖片、宣傳語、音樂等進行宣傳,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出售、傳播作品的行為;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修改他人作品。 三、平臺內經營者針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應對之策 當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時,平臺內經營者第一反應就是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投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據該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并無對商戶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是否存在侵權具有審查的法定義務。從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而言,平臺內經營者不僅可通過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投訴的方式維權,還可以采取民事訴訟、行政投訴、刑事調查、域名爭議解決等方式。在電商平臺交易過程中,平臺內經營者可能是需要進行知識產權維權的權利人,也可能是被權利人投訴的被投訴人。故針對身份的變化,應有不同應對思路及防御措施,具體如下: (一)作為維權權利人的平臺內經營者 1.充分熟悉電商平臺投訴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在立法的明確規定下,各個電商平臺一般都會在網站中設置投訴入口,權利人可通過該渠道獲得投訴規則、投訴需提交的材料等信息。 在權利人依據電商平臺進行投訴后,電商平臺將對投訴作出處理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否則,權利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要求電商平臺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熟悉電商平臺的投訴處理規則非常重要。同時,在實務中商家進行投訴時,一般需滿足以下條件:①提供投訴人身份證明及身份信息;②提供侵權商品信息及網址鏈接;③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④依據電商平臺指定的渠道或方式進行投訴。因此,當出現侵權行為時,商家必須按照電商平臺要求的規則進行投訴,否則,電商平臺可以拒絕處理,并判定該投訴為無效投訴。 2.仔細評估是否構成侵權。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投訴過程中,權利人有“錯誤通知”或“惡意發出錯誤通知的”,應承擔責任。對于錯誤通知,應按照給被投訴人造成的損失來賠償,如果主觀上存在惡意,則按照被投訴人損失的雙倍來賠償,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敲詐勒索罪等;同時,敗訴方將承擔訴訟費用。 因此,在進行投訴前,平臺經營者應當率先評估是否構成侵權顯得尤為重要。如果認為構成侵權的概率不大,可先向法院提起訴訟,待法院裁判構成侵權后再進行投訴,或者選擇在侵權人銷售量較小的時候(如避免淘寶網的雙十一活動期間)進行投訴,由此來避免承擔賠償責任及訴訟費用。 3.侵權行為發生后,收集或固定侵權證據。 電商平臺收到商家的投訴后,如果電商平臺認定侵權成立,會及時針對商品或服務進行下架、刪除或斷開網頁鏈接等處理。如果商家未及時收集或固定證據,則后期取證會比較困難,甚至可能因為未及時取證導致敗訴。 4.在等候期內及時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權利人投訴后,會收到被投訴人的聲明,權利人應在收到聲明后的十五日內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電商平臺將撤回所采取的措施。因此,商家應及時準備好訴訟材料,收集和固定證據,在十五日的“等候期”內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 (二)作為被投訴人的平臺內經營者 1.在銷售商品前獲得相應的權利或許可。 在進行銷售商品前,先獲得商品的商標、專利、商品的知識產權許可等,以確保在被投訴時可以及時申訴,避免遭受損失和受到處罰。 2.積極與投訴人溝通。 投訴人向電商平臺投訴后,將有十五天的“等候期”,如果該等候期內,恰逢一些重要的節日或者電商平臺大促等(如淘寶網的雙十一活動等),電商平臺采取的下架、刪除或斷開鏈接的行為將會給商家造成更大的損失,此時商家可以與投訴人溝通,盡量確保在投訴人先撤銷投訴的情況下,雙方自行通過訴訟或協商的方式解決。 3.追究錯誤或惡意投訴的投訴人的責任。 被投訴人收到錯誤或惡意投訴后,應向電商平臺進行聲明,并告知錯誤投訴或惡意投訴將承擔的責任。如果投訴人收到聲明后仍不撤銷投訴,被投訴人可以及時固定自身所遭受的損失的證據,就投訴人錯誤或惡意投訴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追究責任。 總結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已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創新和細化,為平臺內經營者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提供了良好指引。隨著未來互聯網交易的不斷發展,尤其是針對“元宇宙”、NFT等新興領域相關的交易評估及知識產權保護也應當引起立法部門、主管部門的關注,才能更好貫徹落實法律服務于經濟,落實高質量發展這一議題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