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思敏律師,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高級企業合規師。主要業務領域: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民商事訴訟。曾為榮盛地產、蘇寧易購、OPPO、尼依格羅酒店、金茂梅溪湖豪華精選酒店等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鐘志勇,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高級合伙人、民商事訴訟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執業領域為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及民商事法律訴訟,專注于建筑房地產法律、勞動法律、物業服務法律、合同法律及侵權法律等領域的法律研究及實務。
2022年12月7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新十條”),一定程度上放寬了對新冠肺炎疫情社會面的管控; 2022年12月26日,國家衛建委發布公告稱,根據現階段毒株變異情況,將“新型冠狀肺炎病毒”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并自2023年1月8日起不再實施“乙類甲管”的防控措施。自此,“新冠”即將實施其應有的管制等級,除社會面防控措施變化外,管制等級變化也對勞資關系產生了重大影響,以下進行簡要對比分析。
一、各階段的工資發放規定
1. “乙類甲管”階段 時間:自新冠疫情爆發至2023年1月7日 工資發放標準:按正常標準發放 依據: (1)《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 2. “乙類乙管”階段 時間:2023年1月8日起 工資發放標準: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病假標準支付工資。病假工資標準為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用人單位有更高規定的,適用更高規定。 注意:除依法按協商程序降低勞動報酬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通過居家辦公或者靈活辦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勞動者請求按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的,人民法院或勞動仲裁機構將予以支持。 依據: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2)《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二、用人單位能否與受新冠影響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同?
1. “乙類甲管”階段 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 2. “乙類乙管”階段 如勞動者感染新冠病毒癥狀較輕,不影響正常工作的,不受解除保護的限制;如勞動者感染嚴重,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此時起算勞動者醫療期,醫療期內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三、勞動者在上班期間感染新冠病毒的屬于工傷嗎?
1. “乙類甲管”階段 根據崗位性質和實際情況,應分情況討論。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工作感染的,應認定工傷;普通崗位一般不予認定工傷。 依據:人社部《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 2. “乙類乙管”階段 新冠納入普通疾病范疇。除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否則一般不予認定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四、勞動者感染新冠病毒居家康復期間能否抵扣假期? 1. “乙類甲管”階段 如具備居家辦公的條件,且勞動者能夠居家辦公的,應當視為正常出勤,不能抵扣假期。如不具備相關條件,可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進行抵扣。 依據:人社部及五部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第二條 2. “乙類乙管”階段 如勞動者感染癥狀較輕,無需休假也不影響正常勞動的,可正常工作,不再強制居家;如因感染新冠嚴重,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視為病假,開始計算勞動者醫療期。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
五、感染新冠病毒的勞動者感染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是否予以延長? 1. “乙類甲管”階段 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 2. “乙類乙管”階段 實施乙類管理后,勞動者感染新冠,但癥狀較輕,可正常提供工作的,《勞動合同》到期將不予延長;如勞動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因此時起算醫療期,故《勞動合同》需順延至該疾病醫療期屆滿。 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