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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離婚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作者:超級管理員 時間:2022-11-24 瀏覽: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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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淑君律師,中共黨員,法學碩士研究生,金州所合伙人。2012年開始執業,專業領域為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刑事辯護、常年法律顧問。聯系電話(微信同號):15084983458。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能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能,但必須具備特殊情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有一案由為“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即我們通常理解的沒有離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糾紛。



                    圖片

                    案例1

                    李某、江某系夫妻關系,2011年7月11日辦理結婚登記。2012年2月兒子出生。因兒子自幼殘疾,不能行走,日常生活必須有人全程陪護,一直是江某外出務工賺錢養家,李某在家照顧兒子起居。2021年6月起,江某突然不再向李某母子支付生活費。2021年11月,江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接到江某起訴離婚的訴狀,開庭前去銀行查詢,發現江某已經把家中的二十五萬元存款全部取走。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判決不準離婚。

                    李某以江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且不向其母子支付生活費為由,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江某于2021年11月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提起離婚訴訟,其在2021年10月-2022年2月間,在未告知原告李某的前提下將夫妻共同存款250000元取出;除2021年10月15日支取的70000元是在被告父親治療期間,有其提供的病歷、清單佐證用于其父親治療,剩余180000元均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款項支出的合理用途,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嫌疑。現原告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理由正當,于法有據,本院對該180000元共同存款予以平均分割。判決被告江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共同存款90000元。


                    案例2

                    陳某與羅某于1995年12月29日登記結婚。2011年購得的廣州市一96平方米房屋登記在羅某名下。2020年,羅某未經陳某同意,以個人用于“生產經營”名義向上海某銀行以抵押方式,對該房屋以人民幣200萬元作抵押貸款。

                    陳某以羅某私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行為,違反了《民法典》關于夫妻共有財產和物權共有權相關規定,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案件訴爭房屋是在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向金融機構辦理巨額借貸,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權利。因此,原告訴請分割訴爭房屋,要求對其享有二分之一產權的意見符合法律規定,判決坐落于廣州市XXXXX房屋,由原告陳某與被告羅某明各自占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


                    案例3

                    林某與狄某于2011年6月15日登記結婚。林某于2018年被診斷為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2021年11月在醫院住院29天,林某住院及購藥費用狄某沒有支付過,現雙方已分開居住。林某、狄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登記在狄某名下,已被政府征收拆遷,房屋拆遷補償款為700,000元,于2021年9月匯至狄某名下,狄某在收到拆遷補償款后離家出走,并將全部拆遷補償款轉移至其兒子名下。

                    林某認為,狄某不愿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了林某的相應權利,請求法院按照《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林某與狄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雖登記為狄某一人,但雙方結婚并無財產約定,且雙方已在一起生活多年,雙方財產已經混同,結合2015年3月23日的購房人簽字為林某與狄某共同簽署,可以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現雙方均認可該房屋已經拆遷并獲得拆遷補償款700,000元,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雙方并未離婚,但林某因有疾病需要治療,狄某未支付過醫療費用,且狄某在林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理了部分款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林某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狄某支付林某拆遷補償款的一半,即350,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律師提醒:


                    現實生活中,除發生有案例中類似情形可以主張婚內財產分割的外,其他如有一方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行為的,另一方也可以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比如父母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的,一方也可以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向法院起訴需要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準備好充足的證據材料來支撐自己的訴求。


                    【說明:文中案例參考中國裁判文書網以下案件: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22)皖1322民初4832號,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22)粵0103民初13288號,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2022)吉0103民初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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