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湖南德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審查,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為其登記申請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根據目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的公示情況,該公司是備案新規實施后,湖南省首家通過協會備案登記的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作為湖南德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及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的專項法律顧問,指派王英帥律師、朱波杰律師、周洋律師為其提供優質、專業的法律服務。
本所律師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及《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對于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各項要求以及多次反饋意見,協助該公司建立健全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并出具《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關于湖南德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協助該公司順利實現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登記。
據悉,備案新規實施以來,新增管理人備案通過率、為首發產品補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通過率以及重大事項變更提交的法律意見書的通過率均僅為10%左右。
【知識鏈接】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16〕4號)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情形如下:
(一)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于公告發布之日(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二)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三)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四)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