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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所代理的職務發明報酬糾紛案入選湖南高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作者:超級管理員 時間:2023-05-24 瀏覽:222

                    近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2022年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并發布了典型案例,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梁方直、洪鶴心、張鵬、李思思律師辦理的何某某訴飛翼股份有限公司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案入選其中。

                    該案辦理前期,因取證難度較大且湖南省內先例極少,當事人何某某認為勝訴的可能性不大,且即便勝訴,預計的報酬金額也不大,故幾度想要放棄維權。經過多輪溝通,我所代理團隊幫助當事人詳細梳理案件事實,指導當事人收集相關證據,預測爭議焦點并提前作出應對方案,最終當事人重拾信心,也為后續開展訴訟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庭審中代理團隊圍繞事實和法律闡述己方觀點,且對被告的抗辯進行了有力反駁,庭后又做了大量檢索工作并形成書面代理意見提交至法院。最終,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我所律師代理意見,判決飛翼股份有限公司向何某某支付職務發明報酬139萬元,且法院支持的該金額亦遠超當事人之預期。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某于2007年7月入職被告飛翼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技術、產品研發工作,在產品研發過程中,原告作出了四項發明創造,被告將該發明創造申請了充填工業泵液壓回油管路用匯流塊、全液壓控制的礦用混凝土輸送泵、一種充填活塞式工業泵和活塞式工業泵大流量液壓系統換向閥組系統四項專利。四項專利產品均為活塞式工業泵成品的構成部件,被告銷售該工業泵取得了巨大經濟效益。原告離職后以被告未依法向其支付發明人報酬為由委托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之律師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相應報酬。


                    【代理意見概述】


                    1.向職務發明人支付報酬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在涉案專利已實際實施并為被告創下巨額收益的情況下,原告依法有權向被告主張職務發明實施報酬。

                    2.被告并未向原告發放相應的職務發明報酬。被告抗辯稱其向原告給付的研發獎金、200萬股份等系職務發明報酬,故其已向原告發放相應報酬。但實際上,案涉《項目承包書》中約定的研發獎金,是對項目組所有成員成功研發產品的獎勵,與專利實施效益無關,應屬于職務發明獎勵,而非職務發明報酬。關于被告主張的200萬股份,案涉《股權轉讓協議》中并未約定該股權系用于支付職務發明報酬,且股權轉讓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前,不應當認定為職務發明報酬。

                    3.本案的難點之一在于如何確認并舉證報酬的計算基數。代理團隊發現被告在2021年度湖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書中記載了活塞式工業泵項目的單項經濟效益,記載的營銷收入為424548000元,平均毛利率為31.94%。代理團隊遂主張上述數據為報酬的計算基數。

                    4.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原被告雙方并未對職務發明報酬的履行期限有過約定,或者公示過相關規定,同時涉案專利至今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且被告一直持續實施至今,故原告基于專利仍在使用中的延續狀態下行使報酬請求權未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裁判觀點】


                    單位給予發明人的創新收益包括三種類型,即獎勵、報酬和股權、期權、分紅。其中,獎勵是單位依法必須給予的勞動性收益,其給付條件是專利獲得授權;報酬是單位依法必須給予的效益性收益,其給付條件是專利被投入生產并產生經濟效益;股權、期權、分紅是單位自愿給予的創新激勵,以達到促使發明人持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目的,其給付條件是雙方達成一致。飛翼公司認可案涉專利產品系活塞式工業泵的組成部件,而2021年度湖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書明確記載截止2021年案涉活塞式工業泵項目已產生經濟效益424548000元,故本院認定案涉專利已投入生產且產生經濟效益。

                    研發獎金是否系報酬。本案中,根據《HGBS200.14.800活塞式工業泵開發項目承包書》的約定,35萬元獎金的支付條件是產品試制成功,而不以實施專利技術并產生經濟效益,故該35萬元的性質屬于職務發明獎勵。

                    200萬股份是否系報酬。股權激勵是獨立于獎勵、報酬之外的第三類職務發明創新收益,而不是單位用以給付獎勵、報酬的具體支付工具。股權激勵以單位與發明人的合意為基礎,不論飛翼公司是否給予股權激勵,以及以何種方式給予股權激勵(贈予或者轉讓),均與專利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法定給付義務無關。因此,如果飛翼公司未與何某某達成股權激勵合意,則何某某無權請求飛翼公司配置相應股權。但如果飛翼公司已經配置了股權,則不能反悔將股權激勵用以抵扣應支付的法定報酬。況且,張澤武轉讓股權的時間早于專利授權時間,故案涉200萬股份不能被認定為飛翼公司支付的職務發明獎勵和報酬。

                    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本案中,何某某主張的是截止2021年的職務發明報酬,而2021年度湖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書顯示,飛翼公司實施案涉專利從事經營的行為至少持續至2021年9月15日。何某某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為2022年10月25日,故其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結語


                    向職務發明人支付獎勵和報酬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在我國數量極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絕大多數的發明人、設計人并未意識到其可以向單位主張獎勵、報酬。本案被湖南省高院列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或將徹底“激活”職務發明制度。從長遠來看,有利于激勵員工創造發明,促進企業發展。

                    金州所始終秉持著專業、敬業的態度,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爭取最大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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